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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工程质量标准




装修工程质量标准

<P>   一、 地面工程质量标准已竣工的地面工程验收,应检查以下各项:   <BR>  1. 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;   <BR>  2. 地面各层的坡度、厚度、标高和平整度;  <BR>  3. 板、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;  <BR>  4. 不同类型面层的连接,面层与墙和其他结构构部件,如地沟、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等。 各层表面与水平面或与设计坡度的答应偏差为房间相应尺寸的0.2%,且最大偏差不得超过3%,供排除液体、带有坡度的面层应做泼水检验,并以能排除液体为合格,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。 铺设在水泥砂浆、胶粘剂上的板块面层以及铺贴在胶粘剂上的木板、塑料地板面层,与下一层的结合不得有空鼓;检查时可用敲击方法检查。 各类现浇整体面层的表面不应有裂纹、脱皮、麻面和起砂等现象。 踢脚板应与墙面(板面)紧密贴合。 地面各层厚度与设计厚度的答应偏差为该层厚度的10%。 检查方法:应采用2m 直尺检查。  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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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A( i" D& r6 B9 ^! l<P>  二、 抹灰工程质量标准 <BR>  对已竣工的抹灰工程的验收,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品种、面层的颜色及花纹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 抹灰工程的面层,不得有爆灰和裂缝,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,不得有脱层、空鼓等缺陷。 一般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,应符合下列规定:   <BR>  1.普通抹灰:表面光滑,洁净,接槎平整;    <BR>  2.中级抹灰:表面光滑,洁净,接槎平整、灰线清楚顺直;   <BR>  3.高级抹灰:表面光滑,洁净,颜色均匀,无抹纹,灰线平直方正,清楚美观。</P>/ E" c6 _& x: Y* X2 M2 e$ z

4 W. L& U  ]; P! H- b4 |<P>  三、 门窗工程质量标准 <BR>  已竣工门窗工程的验收,应检查所用门窗的品种、规格、开启方向,以及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,横平竖直,高低一致。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、密实,表面平整光滑,无裂缝,填塞材料与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。预埋件的数量、位置、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,无倒翘、阻滞及反弹现象。五金配件应齐全,位置正确,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。 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。大面无划痕、碰伤、锈蚀,涂膜大面平整光滑、厚度均匀、无气孔。<BR> <BR>  四、 玻璃工程质量标准  <BR>  已竣工的玻璃工程验收,应检查玻璃品种、规格、色彩、朝向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  <BR>  (1)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、牢固,不得有松动现象;   <BR>  (2)油灰与玻璃及裁口应粘贴牢固,四角成八字形,表面不得有裂缝、麻面和皱皮现象;   <BR>  (3)油灰与玻璃及裁口接触的边缘应齐平,钉子、钢丝卡不得露出油灰表面;  <BR>  (4)木压条接触玻璃处,应与裁口边缘齐平。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,并与裁口贴紧。   <BR>  (5)密封条与玻璃、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、平整、不得露在玻璃槽口外面;用橡胶垫镶嵌玻璃,橡胶垫应与裁口、玻璃及压条紧贴,并不得露在压条外面;密封膏与玻璃、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,接缝齐平;  <BR>  (6)拼接彩色玻璃、压花玻璃的接缝应吻合,颜色、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; 竣工后的玻璃工程表面应洁净,不得留有油灰、浆水、密封膏、涂料等斑污。 <BR> <BR>  五、 吊顶工程质量标准 <BR>  已竣工的吊顶工程验收,应检查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颜色以及基层构造、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,表面应平整,不得有污染、折裂、缺棱掉角、锤伤等缺陷。接缝应均匀一致,粘贴罩面板不得有脱层,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、透、翘角现象。<BR> <BR>  六、 隔墙工程质量标准  <BR>  已竣工的隔墙工程验收,应检查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式样以及构造、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 隔墙工程的质量,应符合下列规定: <BR>  (1)隔墙龙骨与基层结构的连接应牢固,无松动现象; <BR>  (2)粘贴和用钉子或螺钉固定罩面板,表面应平整,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。 <BR>  (3)石膏板、胶合板、纤维板表面不得有污染、折裂、缺棱、掉角、锤伤等缺陷。 <BR>  (4)石膏板铺设方向应正确,安装牢固,接缝密实、光滑,表面平整; <BR>  (5)胶合板不得有刨透处;<BR>  (6)石膏条板的板与板之间及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粘结密实、牢固,接缝平整; <BR>  (7)粘贴的踢脚板不得有大面积空鼓。<BR>   <BR>  七、 饰面工程质量标准  <BR>  已竣工的饰面工程验收,应检查饰面板(砖)的品种、规格、颜色和图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 饰面板(砖)安装(镶贴)必须牢固,无歪斜、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。饰面板(砖)表面应平整、洁净,色泽协调,无变色、泛碱、污痕和显著的光泽受损处。饰面板(砖)接缝应填嵌密实、 平直、宽窄均匀、颜色一致。阴阳角处的板(砖)搭接方向正确,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。突出物四周的板(砖)用整砖套割吻合、边缘整洁;墙裙、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。流水坡向正确,滴水线 (槽)顺直。<BR>  <BR>  八、 涂料工程质量标准 <BR>  已竣工的涂料工程验收,应检查所用的材料品种、颜色是否符合设计和选定样品的要求。 <BR>  <BR>  九、 裱糊工程质量标准<BR>  已竣工的裱糊工程验收,应检查材料品种、颜色、图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 裱糊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  <BR>  1. 壁纸、墙布必须粘贴牢固,表面色泽一致,不得有气泡、空鼓、裂缝、翘边,皱折和斑污;斜视时无胶痕。   <BR>  2. 表面平整,无波纹起伏。壁纸、墙布应与挂镜线、贴脸、踢脚板紧接,不得有缝隙;  <BR>  3. 各幅拼接横平竖直,拼接处花纹、图案吻合,不离缝,不搭接,距墙面1.5m处正视,不显拼缝;   <BR>  4. 阴阳角垂直,棱角分明,阴角处搭接顺光,阳角处无接缝;  <BR>  5. 壁纸、墙布的边缘平直整洁,不得有纸毛、飞刺;  <BR>  6. 不得有漏贴、补贴和脱层等缺陷。<BR>   <BR>  十、 木制品的验收 <BR>  1、 木门窗 <BR>  木门窗应符合以下规定:  <BR>  (1)表面应净光或磨砂、不得有刨痕、毛刺和锤印;   <BR>  (2)框、扇的线形应符合设计要求,割角、拼缝应严实平整;  <BR>  (3)胶合板门扇不准许脱胶。胶合板的表面单板不准许刨透,表面平滑;  <BR>  (4)木门窗的制作翘曲不能超过4mm,对角线长度差不超过3mm;  <BR>  (5)门窗扇对口缝、扇与框间的留缝宽度应在1.5mm-2.5mm之间;框与扇上缝留缝宽度在1mm-1.5mm 之间;框扇与下坎间的宽度在2mm-3mm之间;  <BR>  (6)门扇与地面的缝隙宽度分别为:外门4mm-5mm之间、内门6mm-8mm之间、卫生间门10mm-12mm之间;<BR>   <BR>  2、细木制品 <BR>  细木制品的刨光面应光滑平直,割角应准确平直,接头及对缝应严密整洁,安装牢固。贴脸板应紧密地固定于门窗框上,贴脸板搭盖在墙上的宽度应不小于10mm。护墙板的年轮凸面应向内放置,木纹和色泽应近似(刷混色涂料时不限)。窗台板和窗帘盒两端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应一致。在同一房间内,应按相同的标高安装窗台板或窗帘盒,并各自保持水平。挂镜线和踢脚板应平整地固定于预埋木砖上,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,接口上下平齐。 <BR>  <BR>  十一、 卫生器具质量标准<BR> 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正确,单独器具答应偏差为10mm。安装应平直,垂直度的答应偏差不得超过3mm。托架安装需平整、牢固,与器具接触应紧密。连接管,煨弯应均匀一致,不得有凹凸等缺陷。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,应符合表8-19的规定。单独器具答应偏差为±10mm。安装竣工的卫生器具,其表面应无损伤,排水、排污流畅,水箱给水快捷。 <BR>  <BR>  十二、 照明灯具质量标准<BR>  灯具配件应齐全,无机械损伤、变形、油漆剥落、灯罩破裂等现象。 一般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  <BR>  (1)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,钢管内径应不小于10mm;   <BR>  (2)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,灯线宜与吊链编叉在一起;   <BR>  (3)分支及接线处应便于检查;  <BR>  (4)软线吊灯中软线的两端应作保险扣;  <BR>  (5)同一室内成排安装的灯具,其中心偏差不大于5mm;   <BR>  (6)日光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,安装位置便于检查;  <BR>  (7)固定灯具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少于两个;木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时,可用一个螺钉或螺栓固定。  <BR>  (8)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,若灯泡与木台过近(如半扁罩灯),在灯泡与木台间应有隔热措施;  <BR>  (9)暗装开关、插座的盖板应紧贴墙<BR>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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